企業情報
嬌聯股份有限公司社會責任政策
(本公司依據ETI 道德貿易倡議基本準則制定)
1. 自由選擇的雇傭關係
1.1. 公司不可使用強制勞動力、受關押勞動力和非自願的監獄勞動力。
1.2. 員工不應被要求交納抵押金或把他們的身份證件交給雇主,在給出合理的預先通知之後,員工可以自由地離開其雇主。
2. 尊重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2.1. 所有員工毫無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組成其自己選擇的工會的權利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2.2. 雇主對於工會的行為和他們的組織活動,要採取開放的態度。
2.3. 不能歧視職工代表,這些代表有途徑在工作場所執行其職工代表的職能。
2.4. 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法律限制的情況下,雇主要促進而不是妨礙建立獨立自由的結社和談判的類似形式。
3. 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
3.1. 要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要考慮到行業的普遍常識和任何特殊危險性。 要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由於工作引起的、與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中發生的各種事故及損害健康事件的發生。盡可能而又實際地減少工作環境中固有的各種危險因素。
3.2. 員工應當接受定期的和有記錄的健康和安全培訓,這種培訓對於新的或改換工種的員工要重複進行。
3.3. 為員工提供清潔的廁所設施和飲用水,在可能的情況下,還要提供存放食品的衛生設備。
3.4. 所提供的住宿條件,要保證清潔、安全並且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3.5. 遵守本準則的公司應該指定一名高階管理人員代表對健康和安全負責。
4. 不得使用童工
4.1. 不得招收童工
4.2. 公司制訂或參與並促進使任何被發現用作童工的兒童接受高品質教育直至不再是兒童為止的政策和專案。
4.3. 不可雇用兒童和 18 歲以下青少年在夜間或在危險的條件下工作。
4.4. 公司政策和程序與相關的國際勞工組織(ILO)標準一致。
5. 支付維持生活的工資
5.1. 每個標準工作月所付的工資和津貼,至少要達到國家的法定標準。在任何情況下,所付工資總應足夠滿足基本需求並提供一些可供自由支配的收入。
5.2. 在所有員工開始工作之前,要為他們提供書面形式的、易於理解的、涉及工資之雇傭條件的有關資訊,並且在每次支付工資時,要為他們提供本次工資涵蓋期間之工資的詳細情況。
5.3. 不經員工明確同意,不允許扣除工資作為一種紀律約束措施,也不允許對工資進行國家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扣除。所有紀律約束措施都必須記錄在案。
6. 工作時間不得過長
6.1. 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國家法律、集體協議以及下文中 6.2-6.6 條款中的規定,以對員工提供較強保護者為准。6.2 至 6.6 條款以國際勞工標準為基礎。
6.2. 工作時間(加班除外)由合約確定,每週不得超過 48 小時。*
6.3. 所有加班必須是自願的。加班必須負責任地使用,考慮到所有如下方面:程度、頻率以及員工個體和員工整體工作的時間。不得以加班代替正規就業。加班必須總是加價補償。
6.4. 任何 7 天內的全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0 小時,第 6.5 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6.5. 只有在滿足如下所有條件的例外情況下,任何 7 天內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 60 小時:
• 法律允許這樣做;
• 與代表相當比例員工的員工組織自由達成的集體協定允許這樣做;
• 採取了適當的措施保護員工的健康與安全;並且
• 雇主能夠證明加班確屬於例外情況,例如出乎預料的生產高峰、事故或緊急情況。
6.6. 必須保證員工每 7 天至少休息一天。
7. 禁止歧視
7.1. 在雇傭、薪酬、培訓、升職、辭退或退休方面,對任何人都不能因其種族、社會地位、國籍、宗教、年齡、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性取向、所屬工會和所屬政黨進行歧視。
8. 正規的雇傭關係
8.1. 在盡可能的程度上,所進行的工作必須以按國家法律和慣例所建立的、被正式承認的雇傭關係為基礎。
8.2. 按照勞工或社會保障法律和法規、建立在正規雇傭關係之上的對雇員的責任,不能通過使用勞動合約、分包合約或者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通過不想真正傳授技術或提供正規就業的學徒計畫來避免,任何類似責任也不能通過過度使用固定期限的雇傭合約來避免。
9. 不允許以苛刻和不人道的方式對待員工
9.1. 禁止使用人身虐待或體罰、或以人身虐待相威脅、性騷擾或其他騷擾以及惡語或其他形式的恐嚇。
10. 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10.1. 承認環境保護責任是生產世界級產品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在製造作業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10.2. 應在源頭上或透過實踐(如增設污染控制設備;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或其他方法)盡量減少或杜絕排出和排放污染物以及產生廢物。應節約或透過實踐(如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替換材料、再用、節約、回收或其他方法)節約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物和原始森林產品)的耗費,並追蹤及記錄工作場所內的能源消耗
11. 道德規範
11.1. 為履行社會責任並在市場上取得成功,參與者及其代理商必須謹守最高的道德標準
11.2. 在所有商業互動關係中都應謹守最高的誠信標準。參與者應採取零容忍政策來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不得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此禁令包括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任何有價之物(無論是直接還是透過第三方間接地進行),以期獲得或保留業務、將業務轉讓他人或獲取不正當收益。應推行監控和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符合反腐敗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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